
岳塘新聞網(wǎng)10月25日訊(通訊員:孫小娜)2019年10月23日,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法院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拘役是刑罰的一種,等于判刑,會留下前科,會影響子女入學入職參軍等等。
李某某曾于2017年7月,就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 緩期二個月。
2019年09月28日21時許,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的49歲湘潭縣人李某某抱著僥幸的心態(tài)駕駛小型汽車沿湘潭市岳塘區(qū)書院路,由岳塘路口方向往友誼廣場方向行駛,至友誼1號小區(qū)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李某某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測試結(jié)果為84mg/l00ml;隨后公安民警依法提取李某某體內(nèi)血液樣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鑒定所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2019年09月29日,經(jīng)湘潭市惠景司法鑒定所鑒定,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酒精,含量為81. 7mg/l00ml。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李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自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shè)危險駕駛罪以來,國家對醉酒駕駛行為的打擊也越來越嚴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然成為大家的共識。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定要告訴身邊開車的朋友拒絕酒駕,平安回家!
責編:admin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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